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條例》
本頁面提供學生自治會內部同學使用。當您要提案修正此法規時,可點擊下方的按鈕,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的 Microsoft Word (.docx) 檔案,作為提案附件。
文件格式是依據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推薦的提案規格,法規內文使用法規系統格式。如果需要中央法規標準法格式,建議您改成在修正完畢後,經由法規系統的列印功能,自動產生。
平均分配欄寬功能還沒辦法自動達成,您需要手動完善:下載 .docx 檔案後開啟 -> 全選表格 -> 表格版面配置 -> 平均分配欄寬。
文件自動抓取所有條文。沒有要修正的條文,可以手動整列刪除。
文件內容預覽
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條例 | ||
| 第1條 本條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之。 | ||
| 第2條 學生代表自學生權益部成員推派者,由三峽校區學生會(下稱學生會)會長選任具學生權益部成員或具學權相關背景之學生會成員擔任之。 前項之會議學生代表,學生會應於開學兩個月內擬具人事名冊送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人事名冊應載明姓名、系級、學號、職位及經歷。 碩(博)士生代表,由學生會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代表之選任應以學生議會議員中具碩(博)士生身分者優先提名。 | ||
| 第2條之1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學生議會)代表,由學生議員以共識決互選產生。 依前項規定無法選出者,以全體學生議員為候選人,每人圈選不超過應選名額之候選人,以得票數較高者依應選名額依序當選之。 前項當選之順序,如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如有依法不得當選或當選人放棄者,依序遞補之。 依前三項規定仍無法選出,或經大會決議不以前三項規定選出者,得函請學生會會長提名適當人選,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 ||
| 第3條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時,原出席/列席者應委託學生會成員、學生議會議員代為出席/列席。 前項委託人或受委託人為學生會成員者,應經學生會會長同意。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議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因可歸責於學生代表之事由致未依本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學生代表應即撤職。 | ||
| 第4條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下列規定: 一、會長。 二、政務副會長。 三、學生權益部部長。 四、學生權益部副部長。 依前項之規定仍不能產出學生代表時,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第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
| 第5條 三峽校區及碩(博)士生代表,依下列規定推派之: 一、校務會議:學生會會長;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員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行政會議:學生會會長;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三、教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權益部成員;學生議員一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四、學生事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員一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五、總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員一名。 六、圖書館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學生議員一名。 七、國際事務會議:國際事務部部長。 八、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實習委員會: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權益部部長為該院當然代表,其他院學生代表由學生議員相互推選各一名。 九、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權益部部長為該院當然代表,其他院學生代表由學生議員相互推選各一名。 十、校園安全檢討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一、衛生暨膳食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學生議員一名。 十二、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三、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四、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五、通識教育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六、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七、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八、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十九、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二十、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二十一、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二十二、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二十三、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 前項第八款、第九款所列之會議,如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權益部部長同屬一院,則該院當然代表由學生權益部部長擔任之。 | ||
| 第6條 非前條所列之各項會議,該會議決議效力屬三峽校區或碩(博)士生者,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 ||
| 第7條 第五條及前條所列之會議,其代表應受學生議會監督,依法有至學生議會備詢之責。 學生代表失去三峽校區學生會會員身分或失去其被提名之身分者,應即解職。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其撤職或辭職,準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規定。 屬學生議會之代表,其撤職應經學生議會議決之。 | ||
| 第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增訂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