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
本頁面提供學生自治會內部同學使用。當您要提案修正此法規時,可點擊下方的按鈕,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的 Microsoft Word (.docx) 檔案,作為提案附件。
文件格式是依據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推薦的提案規格,法規內文使用法規系統格式。如果需要中央法規標準法格式,建議您改成在修正完畢後,經由法規系統的列印功能,自動產生。
平均分配欄寬功能還沒辦法自動達成,您需要手動完善:下載 .docx 檔案後開啟 -> 全選表格 -> 表格版面配置 -> 平均分配欄寬。
文件自動抓取所有條文。沒有要修正的條文,可以手動整列刪除。
文件內容預覽
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 | ||
|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制訂之。 | ||
| 第2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依本辦法行之。社團代表、宿委代表、各學院代表及各系代表不在此限。 | ||
| 第3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各級會議之席次分配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校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四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校務會議議案審查小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三、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四、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五、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各校區學生會會長互推一名,委員任期兩年,委員得依每學期辭任校務基金會委員。 六、行政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七、教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三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八、學生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九、總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十、國際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一、進修暨推廣部部務會議:臺北校區代表二名。 十二、體育室室務會議:三峽校區推派具體育相關背景同學一名。 十三、圖書館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十四、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十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七、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八、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九、衛生暨膳食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二十、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一、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二、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三、通識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四、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五、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六、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七、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八、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九、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前項三峽校區代表與臺北校區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該校區定之。 第一項碩(博)士生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三峽校區定之。 第一項規定由學生法官出任之代表,由全體學生法官依共識決推派。其出缺時之遞補亦同。 前項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時,應委託其他學生法官代為出席(列)席,並將其不克出(列)席之事由與受委託人之姓名,報學生法院書記處備查。 因可歸責於第四項學生代表之事由,致未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代為出(列)席時,學生代表應予撤職。 | ||
| 第4條 非前條所列之校內會議,其學生代表由該會議決議效力歸屬之校區推派,其選任規定依該校區之規範。 前項如會議決議效力歸屬同時及於三峽校區與臺北校區時,由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提名人選,經兩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 ||
| 第5條 各校區就其職權事務於本校各級會議中無席次者,得向具有席次之學生代表請求協助。 前項受請求之學生代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拒絕其請求。 各校區均得向全體學生代表請求其出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 ||
| 第6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