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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預算暨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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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預算暨決算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制定之。 | ||
| 第2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預算之籌劃、編列、審議、成立及執行與決算之編列、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學生會,係指三峽校區學生會;所稱學生議會,係指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本法所稱各機關,係指前項機關;所稱各級機關,係指前項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 ||
| 第3條 本校區各級機關依其施政方針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決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決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法定決算。 | ||
| 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各依其用途定其名稱。 | ||
| 第5條 稱期入者,謂一學期之一切收入,及前學期之結餘,視為本學期之期入。 | ||
| 第6條 稱期出者,謂一學期之一切費用,及前學期之結欠,視為本學期之期出。 | ||
| 第7條 本校區之預算、決算,每一學期辦理一次。 | ||
| 第8條 本校區之期入及期出,均應編入其預算、決算。 | ||
|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審議及成立 | ||
| 第9條 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為本校區每一學期期入、期出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總預算內各機關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單位預算:為本校區各機關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為本校區各機關之下屬單位之預算。 | ||
| 第10條 本校區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行政費應設於單位預算中,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本校區預算應設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 ||
| 第11條 本校區各機關不得於法定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增加債務或為投資之行為。 | ||
| 第12條 本校區各機關大宗動產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 ||
| 第13條 本校區各機關概算編擬程序如下: 一、學生會各部會依施政方針,編擬工作計畫及期出、期入之概算,送請會長核定。 二、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編擬,送請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長核定。 | ||
| 第14條 學生會財務部、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會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學期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本會行政部門: 一、學生會財務部應提供以前學年度之收支狀況相關資料,及下學期本會可能之收支,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應提供審核以前學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三、其他有關部會,應提供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 ||
| 第15條 學生會財務部應將各機關之概算,彙總整理,編成本會總預算案,送請會長核定後,再轉送學生議會秘書處。 | ||
| 第16條 總預算案期入、期出未平衡時,應由會長召開會務會議討論、協調或提出彌補方法。 | ||
| 第17條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其各機關之主管列席,分別報告期入、期出預算編列之經過。 | ||
| 第18條 本校區各機關應於學生議會審議預算前,應就下列可決定預算之相關資料備妥副本,供學生議會調閱: 一、前一學年各機關之預算、決算。 二、凡活動場地、器材之租借或購買之物品,其價格為五千元以上未滿六萬元者,應附二份不同營利事業單位之估價單。 三、凡活動場地、器材之租借或購買之物品,其價格為六萬元以上者,應附三份不同營利事業單位之估價單。 | ||
| 第19條 總預算案之審查,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由學生議會議定補救方法,通知學生會。 前項補救方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 ||
| 第20條 學生議會刪減之預算,其原屬單位可要求複審,但須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一同意。預算複審案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成立。若遭否決,則不得再為複審之提議。 | ||
| 第21條 本法所稱第一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 ||
| 第22條 第一學期總預算案,應於第一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二學期總預算案,應於第二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交學生議會審查。 | ||
| 第23條 學生會得編列暑期特別預算,其編列期間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暑期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第一期間總決算案辦理。 暑期特別預算之編造、審查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
|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 ||
| 第24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者,得支用預備金: 一、各單位執行預算時,遇有經費不足之情形。 二、申請專案活動。 前項經費之動用,應送請各機關主管核定,始得動用。各機關主管核定後,至遲應於經費動用之七日內,知會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備查。 | ||
| 第25條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調查之。 | ||
| 第26條 學生會提供之預算案,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各項目之品項與金額。 二、學生會與各單位之預算案總金額。 三、各品項之單價與報價單。 若預算案為活動或專案之預算者,應檢附企劃書,其中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活動之目的。 二、活動之規劃、日期時間、人力安排。 三、活動之預期成效,包含預估人數與預估滿意度等,可供參考該活動預估成效之項目。 | ||
| 第四章 追加預算 | ||
| 第27條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學生自治規章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學生自治規章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自治法規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
| 第28條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提出追加期入預算平衡之。 | ||
| 第29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查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
| 第五章 決算之編列、審核及公告 | ||
| 第30條 本校區各機關之決算,應送學生議會審查。決算日期由學生議會公告之。 | ||
| 第31條 一、各項目之品項與實際開銷。 二、預算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對照表,包含個別項目、各部門總開銷之對照表。 三、總收支表。 四、單據與存簿影本。單據應編碼並編列成冊供議會比對。 | ||
| 第32條 本校區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 ||
| 第33條 各機關在學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合併者,由改組、合併後之機關一併編造。 二、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按名稱更改後編造。 | ||
| 第34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主管及主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其上級機關。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項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關。 | ||
| 第35條 學生議會審查各級機關之決算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反學生自治規章、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方針、活動計畫已完成與未完成之程度。 四、施政效能或運作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之比較。 五、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六、期入、期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七、期入、期出是否與學生會會長施政方針相符。 八、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九、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 ||
| 第36條 決算日後,各級機關經費尚未使用者,結餘應即轉入下學期之期入。 誤付或透付,在決算日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下期之期入。 但本學期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得轉入下學期為期初應付款。 決算日後各級機關尚未清償之帳目,應於下學期正式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清償完畢。 | ||
| 第37條 本校區各級機關應於決算日後十五日內完成決算之概算,經各級機關負責人核定後,轉送財務部,財務部將所有決算之概算彙整之後,編成總決算案,送請學生會會長核定後,再轉送學生議會秘書處。 | ||
| 第38條 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應定期審查學生會當月各項預算執行情形,並於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審查情形。 | ||
| 第六章 附則 | ||
| 第39條 學生議會執行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賦予職權時,若發現有未依法執行預算之情事者,得邀請相關人員說明;若情節重大或有不法之情事者,得依法提出糾正、彈劾案。必要時,並得交由國立臺北大學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
| 第40條 預(決)算書及比價資料單等附屬文書之格式,由學生議會定之。 | ||
| 第41條 本法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