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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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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 ||
|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 ||
| 第2條 榮典授予方式如下: 一、明令褒揚。 二、授予榮譽職銜。 前項第二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 ||
|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榮譽職銜以本會所有之職銜為限。 | ||
|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褒揚之: 一、參預本校學生權益之重大事件,應變有方,折衝壇坫,具有勳績者。 二、健全本校學生自治體制,培力學生自治人才,德行崇劭,臨難不茍,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我國學生自治之發展有學術貢獻及著述,有所成就者。 四、其他對學生自治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前項規定僅限擔任或曾擔任本會各職務者。 | ||
| 第5條 明令褒揚或授予榮譽職銜,除總會代表外,亦得由經本會各級機關呈請之。 | ||
| 第6條 受褒揚或被授予榮譽職銜後,查明事蹟為不實者,應撤銷原案。 | ||
|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總會長公布後始為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