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Script is required

首頁/法規系統/ 空白對照表

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本頁面提供學生自治會內部同學使用。當您要提案修正此法規時,可點擊下方的按鈕,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的 Microsoft Word (.docx) 檔案,作為提案附件。

文件格式是依據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推薦的提案規格,法規內文使用法規系統格式。如果需要中央法規標準法格式,建議您改成在修正完畢後,經由法規系統的列印功能,自動產生。

平均分配欄寬功能還沒辦法自動達成,您需要手動完善:下載 .docx 檔案後開啟 -> 全選表格 -> 表格版面配置 -> 平均分配欄寬。

文件自動抓取所有條文。沒有要修正的條文,可以手動整列刪除。

文件內容預覽

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榮典授予方式如下: 一、明令褒揚。 二、授予榮譽職銜。  前項第二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榮譽職銜以本會所有之職銜為限。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褒揚之: 一、參預本校學生權益之重大事件,應變有方,折衝壇坫,具有勳績者。 二、健全本校學生自治體制,培力學生自治人才,德行崇劭,臨難不茍,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我國學生自治之發展有學術貢獻及著述,有所成就者。 四、其他對學生自治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前項規定僅限擔任或曾擔任本會各職務者。
第5條  明令褒揚或授予榮譽職銜,除總會代表外,亦得由經本會各級機關呈請之。
第6條  受褒揚或被授予榮譽職銜後,查明事蹟為不實者,應撤銷原案。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總會長公布後始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