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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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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
第1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下稱本會)為落實臺灣學生聯合會(下稱臺學聯)組織章程之意旨,健全本校學生自治體制、維護學生共同權益以及培力學生自治人才,特制定本法。
第2條  臺學聯章程所揭示之規定,具有本會法規之效力。  前項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臺學聯理事會之解釋。
第3條  本會應遵守臺學聯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並得支持臺學聯舉辦之活動及對外之聲明。
第4條  本會各機關行使職權,得於其可負擔之範圍內,積極促進臺學聯宗旨及任務之實現。  本會得設立臺學聯聯繫單位,負責籌劃、推動、執行臺學聯相關決議及其章程。
第5條  本會應依臺學聯章程之規定繳交會費,並得於財務狀況允許範圍內,編列執行臺學聯章程各項任務及參與臺學聯各項活動所需之預算。  前項預算不得超過每一學期總預算百分之十。
第6條  本會各校區臺學聯代表與候補代表各一名,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如遇各校區學生議會休會期間,則由會長任命,並於十日內報請各校區學生議會追認之。  前項被提名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各校區學生會正副會長。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常設部門現任部長級之幹部。 三、「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所訂編制員額之部長級以上幹部。 四、現任或曾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並為現任學生議員。  前項代表之選任以各校區所轄之會員為限。  本會代表如不克出席臺學聯各項會議,由候補代表代理之。
第7條  本會代表應積極爭取擔任臺學聯之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其他重要職務。  本會代表應定期向學生議會報告自身參與情形及臺學聯相關業務。
第8條  本會各校區提案或加入聲明時,須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  本會於臺學聯行使投票權應經由各校區代表一致同意而為之,若有不同意見時應送交總會裁決之。  非屬本會提案、聲明及預算之議案,應於臺學聯召集會議前一週,將議程、相關資料及投票意向說明送交各校區學生議會備查。
第9條  本會得由正副會長或議員提議,並經臺北校區及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退出臺學聯。
第10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本法之修正應經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咨請本會總會長簽署,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始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