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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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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1條  根據「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八條規定,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1條之1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於每屆學生議員選出兩周後召開選舉會議選出。
第2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第2條之1  議長、副議長選舉會議,由學生議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3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第4條  議長、副議長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5條  本辦法經臺北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