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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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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學生議會之所有會議。
第3條  請假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徵得一位議員之同意,並全權委任之。 二、向秘書處告知欲請假之會議及其委任之議員。 三、校級會議之請假,須完成其委託書面要式,始為完成。  該開會時段如所有議員皆不克委任,或病假者,不在此限。  本會之預備會議,應向會議主席告知欲請假及其委任之議員,不受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4條  請假者,應於該會議召開前,辦竣請假程序。  病假者,應於散會後二日內,向秘書處告知事由,不受前項之限制。  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按時請假者,附具理由向秘書處提出,由秘書處送當次會議主席處核可,始得銷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5條  稱缺席者,謂請假程序不合前二條者稱之。
第6條  請假及缺席之天數以期間計算之,每期間結算一次。  稱期間者,謂任期之起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一期間;翌年二月一日至任期之迄日,為一期間。
第7條  期間內請假及缺席次數,合計達五次者,移送紀律委員會並公告之。
第8條  缺席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各項會議達三次者,得不經紀律委員會之處分,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逕行解職並公告之。
第9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