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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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 ||
| 第1條 本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制定之。 | ||
| 第2條 會議助理不得由現任學生議員擔任之。 | ||
| 第3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之會議記錄及秘書處交付有關會議進行之事項。 | ||
| 第4條 會議助理之給薪以時薪計,自會議開始起算至會議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 ||
| 第5條 會議助理製作之會議記錄須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送達秘書處。 前項會議記錄之送達如有困難時得視情況延期,但以三天為限,超過者由秘書處斟酌情形處理。 | ||
| 第6條 本法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