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法》
本頁面提供學生自治會內部同學使用。當您要提案修正此法規時,可點擊下方的按鈕,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的 Microsoft Word (.docx) 檔案,作為提案附件。
文件格式是依據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推薦的提案規格,法規內文使用法規系統格式。如果需要中央法規標準法格式,建議您改成在修正完畢後,經由法規系統的列印功能,自動產生。
平均分配欄寬功能還沒辦法自動達成,您需要手動完善:下載 .docx 檔案後開啟 -> 全選表格 -> 表格版面配置 -> 平均分配欄寬。
文件自動抓取所有條文。沒有要修正的條文,可以手動整列刪除。
文件內容預覽
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法 | ||
| 第1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四十四條制定之。 | ||
| 第2條 學生會職權之行使範圍及效力,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 ||
| 第3條 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一、秘書處: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二、學生權益部:促進、維護本校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之權益;進行學權及相關議題倡議。 三、活動部:負責學生會活動之推行。 四、財務部:編列學生會之期出期入之預算案及決算案,掌理各部門之會計、出納,編列並依法公告財務報表並統籌財產及庶務。 五、新聞部:負責報導校內外及有關新聞並發行刊物。 六、公關部:負責學生會對外贊助合作、公益勸募、商品販售及其他公關事宜。 七、選舉委員會:辦理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或各項法定選舉事務。 八、資訊部:協助處理或反映本校資安事件、資訊基礎建設及建置學生會相關網站或資訊系統。 九、國際事務部:推動有關國際學生之學生權益、國際學生與本地學生交流事務。 十、學術部:辦理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校內學術討論風氣。 會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部會,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各款之部會,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 ||
| 第4條 如經補選後未產生新任會長,依法產生代理會長,執行補選、新生事宜、會費繳納推廣等事務,以維持本會及所屬相關業務推動。 代理會長於代理期間應提名下列各部門之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 一、秘書處:協助代理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二、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會會長補選事務。 代理會長得經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部門,協助執行代理時期會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部門,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之任期至新任會長就任為止。 | ||
| 第5條 會長認為有職務之必要時,得任命常務副會長一至二名。 | ||
| 第5條之1 會長、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部長級之幹部,認為有必要時,得聘任政務顧問一至數名。 政務顧問得為有給職。 政務顧問聘任期間以二月為限,得連續聘任,同一屆總計不得聘任同一人超過六月。 前項期間、連續聘任次數之規定,不適用無給職之政務顧問。 政務顧問之聘任,應以書面核發聘任證明,聘任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聘任人姓名。 二、聘任單位。 三、聘任內容。 四、聘任期間。 五、聘任日期。 六、機關印信。 | ||
| 第6條 會長之辭職,應至學生議會報告理由並備詢,於學生議會公告該案會議紀錄後始生效力。 政務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之辭職,應經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部長級幹部之辭職,應經會長、政務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部長級幹部,如喪失本會會員身份,視為當然解職。 | ||
| 第6條之1 部長級之幹部如有不法或失職之情,得由會長、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過半數以上同意為解職、降調、停權調查之處分。 前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應於處分作成後十日內附理由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第一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未依第二項規定提請學生議會追認或追認遭否決者,失其效力。 | ||
| 第7條 會長得令部長級之幹部,以書面發表有關職務事項之意見。 | ||
| 第8條 政務之交接,於新任會長就任之日由秘書處會同財務部舉行之。 前項交接,由學生議會議長及學生法院首席學生法官監交。 學生會檔案、印信、圖記、帳本及學生會一切財產應列入移交。 | ||
| 第9條 學生會應舉行跨部會會議、各部會內部會議或其他會議。 前項之各項會議,應以書面、電磁紀錄等進行記錄。 | ||
| 第1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之一有關顧問聘用之規定,應明文規定,於實施辦法施行後實施。 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機關名稱部分,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