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自治低落對策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頁面提供學生自治會內部同學使用。當您要提案修正此法規時,可點擊下方的按鈕,產生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的 Microsoft Word (.docx) 檔案,作為提案附件。
文件格式是依據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推薦的提案規格,法規內文使用法規系統格式。如果需要中央法規標準法格式,建議您改成在修正完畢後,經由法規系統的列印功能,自動產生。
平均分配欄寬功能還沒辦法自動達成,您需要手動完善:下載 .docx 檔案後開啟 -> 全選表格 -> 表格版面配置 -> 平均分配欄寬。
文件自動抓取所有條文。沒有要修正的條文,可以手動整列刪除。
文件內容預覽
總說明
「有些人常調侃學生自治是一群政治咖在玩的扮家家酒,掛牌一個議座、法官、什麼什麼部長自嗨而已。惟學生自治會實際上擁有的預算超過百萬,對學校各級會議都有一定的表決權利,甚至在學生權益遭受侵害而向學校申訴時,也有學生代表的身影在其中。如果說這是一個扮家家酒組織,那也是在玩一個非常有錢的扮家家酒,而每一分錢都是同學們納的稅跟繳納的學生會費,如果沒有完善的法規規劃以及分權制衡機關,我們不僅是對不起全校同學,更對不起全國納稅義務人。」
陳泓霖(第22-23屆學生法官),〈是死灰復生的鳳凰,抑或是曇花一現的煙花——學生法官陳泓霖卸任感言〉,2023年10月20日
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自治低落對策委員會組織規程 | ||
|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訂定之。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學生自治低落對策委員會」,為一臨時委員會。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至多7人,由學生議員自由參加產生。 委員會運作後學生議員之加入或退出,以書面交由本委員會主席,經主席同意,並在大會報告後生效。 本委員會委員,以曾修習量化或質化研究分析相關課程者為優先。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會成員互選之。 | ||
|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員,或請秘書處派任一名秘書擔任紀錄。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調查並分析今年本校新生對學生自治參與率低落之原因。 二、分析本校區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之信任度與認同度。 三、提出制度改善及推廣參與之建議報告。 | ||
| 第七條 委員會應在114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常會前提出終結報告。 | ||
| 第八條 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至115年3月31日止。 本規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延長之。 |